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6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承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屬低收入戶,被告與其妻離婚後留有2 名幼子,被告之祖母又罹重病需人照料,均有相關文件可資證明,被告之父同時負擔被告祖母、被告2 名幼子及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被告原為家中經濟支柱,希能於羈押期滿後交保候傳,讓被告於入獄服刑前先行安頓家中事務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下同)99年1月8日開庭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犯偽造文書等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法執行並延長羈押至今。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之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顯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係組織詐騙集團共同以偽造地檢署公文書等方式,假冒警員及檢察官等公務人員,佯稱被害人帳戶遭人冒用涉及詐欺洗錢,需將帳戶內金錢提出交付檢察官做暫時性資金凍結等說詞,向被害人詐取金額,而本案乃詐騙集團由大陸地區遙控指揮,與在台共犯進行詐騙,足見仍有未遭查獲之人而得以繼續與被告共同行騙,復審酌被告所涉詐騙犯行多次,遭詐騙之被害人數眾多,詐騙金額甚鉅,如准予停止羈押,被告仍有可能再次組織詐欺集團共同犯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縱本件業經本院辯論終結,事證已明,被告願坦認罪責,惟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請求交保返家安頓家中經濟事務云云,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尚無可採。從而,聲請意旨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復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