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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曾德水遲中慧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竊盜(2罪)     │    加重搶奪    │
├─────────┼────────┼────────┤
│宣      告      刑│ 各處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20日、同 │  98年7月24日   │
│                  │年月23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
│                  │第20033號       │第20033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8年度訴字    │  99年度上訴字  │
│      │          │  第2948號      │  第394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8年11月13日  │  99年4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8年度訴字    │  99年度上訴字  │
│      │          │  第2948號      │  第394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8年12月14日  │  99年5月6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79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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