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4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編號1 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2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