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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數罪,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0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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