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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柒拾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觸犯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