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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貴雄許必奇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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