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