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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搶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判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應併予執行,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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