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晏友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先後因偽造文書、偽造印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偽造文書、偽造印文、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 罪,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就附表編號3 併科罰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