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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傳栗黃斯偉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晏友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先後因偽造文書、偽造印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偽造文書、偽造印文、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 罪,各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就附表編號3 併科罰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1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9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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