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8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76年間因煙毒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76年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嗣經本院以76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80年聲減字第37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復於83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5年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5年台覆字第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84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76年間因煙毒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76年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6年,嗣經本院以76年度上訴字第29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經本院以80年聲減字第377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復於83年間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5年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5年台覆字第1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受刑人經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31號函及所附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8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