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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理由

受刑人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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