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所示拾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觸犯竊盜、贓物等10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