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 3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41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