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永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王永寧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