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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宗和林海祥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建舟因詐欺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77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已確定在案(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尚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3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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