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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聰明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4號、貴院97年上訴字第2171號及97年上訴字第4329號判決確定,經貴院以98年度聲字第21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97年7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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