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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幸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杜偉玲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釋字第665 號再審速審狀載事實及理由),並經提出相關大法官釋憲史料資料及新聞剪報等影本共13紙為證。經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本院所為第二次延長羈押被告乙○○之裁定,聲請停止羈押被告。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者,當以被告、被告之輔佐人及辯護人為限。

三、查聲請人甲○○、杜偉玲等2 人均非受羈押之被告本人或其輔佐人、辯護人,其等聲請停止羈押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且所提大法官釋憲史料資料及新聞剪報,均不足以證明聲請人有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之權,所請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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