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6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偽造私文書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連續偽造私文書 │連續偽造有價證券│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為3年2月) │ │ ├────────┼────────┼────────┼────────┤ │ │92年2月至93年4月│87年6月30日至88 │ │ │犯 罪 日 期 │間 │年1月間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3年度│板橋地檢署88年度│ │ │ │偵字第13964號 │偵續字第246號 │ │ │年 度 案 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上更(二)│ │ │事實審│ │3982號 │字第37號 │ │ │ │ │ │ │ │ │ ├────┼────────┼────────┼────────┤ │ │判決日期│97.09.02 │96.10.17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 │97年度台上字第 │ │ │判 決│ │3982號 │2083號 │ │ │ ├────┼────────┼────────┼────────┤ │ │判 決│98.02.11 │97.05.16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98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 │ │ │字第1786號(宜蘭│緝字3197號(板橋│ │ │ │地檢署98年執助字│地檢署97年執字第│ │ │ │144號) │861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