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2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20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16號,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