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0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5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69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者,以該判決係實體上之確定判決為限,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自無聲請再審之可言;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93年度台聲字第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簡稱聲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5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未附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9年6 月10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定要件,而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0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