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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博志許文章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1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41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參看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臺抗字第416號裁定)。

二、經查,聲請人甲○○於民國99年7月28日具狀就本院98年上更㈠字第41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王聰偉所提再審聲請狀,並未檢附本院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1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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