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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47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4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6 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18 號、第1674號、第2060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639 號、96年度偵字第

3251號、第10331號、第112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4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