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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56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豫珍何信慶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56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87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8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311號、第5404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判決繕本。聲請再審的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至於聲請人「再審聲請及抗告狀」關於非常上訴部分,已由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法核辦,有最高法院檢察署99年8 月27日台復字第0990013533號函可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5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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