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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功恆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8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鄧志弘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61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 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 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為證,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8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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