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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明俊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強盜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各強盜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三次強盜罪,經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

二、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強盜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經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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