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強盜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各強盜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三次強盜罪,經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
二、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強盜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經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3 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