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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8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洪光燦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二罪,經判決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經宣告有期徒刑4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後之刑期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與編號1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後之刑期,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笫144號、第679號解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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