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E○○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65號,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937號及併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8674號、93年度偵緝字第1278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E○○峰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五編號1、附表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共叁佰伍拾貳張,及如附表三、附表五編號2至6、附表九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七所示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事實
一、E○○曾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86年2月28日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3月2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自90年年底某日起至91年11月初某日(起訴書記載為87年底起至91年10月間某日,詳理由參所示)止,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一)與不詳年籍姓名綽號「西瓜」、「阿樹」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之聯絡,在臺北縣五股鄉○○路67之2號租住處,意圖供行使之用,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電腦、刷卡機、護貝機、偽卡程式磁片、防偽標籤、凸字模板等物,而連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發卡銀行為上海銀行等之信用卡共68張,嗣並先後持其中如附表一編號8、13、14、18、30、34、35、37、38、39、43、44、45、46、49、54、58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同源銀樓」等商店,連續多次佯裝自己是真正持卡人,將上開偽造之信用卡交付該等商店之人員,向商店人員表示欲以刷卡簽帳方式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首飾等物,而行使上開偽造之信用卡,使商店人員刷卡製作如附表二各備註欄所示之簽帳單,E○○再於各該簽帳單上持卡人簽章欄內偽簽「王謝定」等人(詳如附表二之「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名(按該簽帳單係一式兩聯,分為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採複寫方式,故一次簽名即同時產生2枚署名),表示持卡人「王謝定」等人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交易金額暨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再將簽帳單交還商店人員,而連續多次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該信用卡卡號之真正持卡人(詳如附表一所示)、「王謝定」等人(詳如附表二之「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發卡銀行(詳如附表一所示)及特約商店,商店人員再將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交付E○○收執,E○○以此詐術使商店人員誤認其係該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交付首飾等物予E○○。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9巷11號3樓租住處,以如附表五編號2至6所示之筆記型電腦、錄碼機、刷卡機、打凸字機、壓卡機等物,而連續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信用卡共283張,嗣並先後持其中如附表四所示之51張偽造信用卡,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四所示之「皇賓珠寶銀樓」等商店,連續多次佯裝自己是真正持卡人,將上開偽造之信用卡交付該等商店之人員,向商店人員表示欲以刷卡簽帳方式購買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之首飾等物,而行使上開偽造之信用卡,使商店人員刷卡製作簽帳單,E○○峰再於各該簽帳單上持卡人簽章欄內偽簽他人姓名之署名(按該簽帳單係一式兩聯,分為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採複寫方式,故一次簽名即同時產生2枚署名),表示持卡人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交易金額暨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再將簽帳單交還商店人員,而連續多次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該信用卡卡號之真正持卡人(詳如附表四所示)、發卡銀行(詳如附表四所示)及特約商店,商店人員再將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交付E○○收執,E○○以此詐術使商店人員誤認其係該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交付首飾等物予E○○。
(三)明知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阿樹」之成年男子在五股鄉○○路67之2號所交付之如附表六所示之L○○、m○○、甲丁○、f○○、N○○、葉倍盛、林家如所申請之信用卡共20張,係L○○等人失竊之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予以收受,嗣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附表六編號17、18所示之N○○玉山銀行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七所示之「欣罡模型玩具店」等商店,多次佯裝自己是真正持卡人N○○,將上開信用卡交付該等商店之人員,向商店人員表示欲以刷卡簽帳方式購買如附表七所示金額之財物,而行使上開信用卡,使商店人員刷卡製作簽帳單,E○○再於各該簽帳單上持卡人簽章欄內偽簽「N○○」之署名(按該簽帳單係一式兩聯,分為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採複寫方式,故一次簽名即同時產生2枚署名),表示持卡人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交易金額暨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再將簽帳單交還商店人員,而連續多次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該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N○○、玉山銀行及特約商店,商店人員再將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交付E○○收執,E○○以此詐術使商店人員誤認其係該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財物予E○○。
(四)與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鴨哥」、「沈仔」之成年男子基於變造汽車駕駛執照(原審誤載為國民身份證,應予更正)之犯意聯絡,於91年3月下旬某日,由E○○在臺北縣永和市○○○○道路河堤邊某便利商店前,將自己之照片1幀交給綽號「鴨哥」、「沈仔」之男子,而由綽號「鴨哥」、「沈仔」之男子將林俊佑所失竊之汽車駕駛執照上之照片換貼為E○○之照片而共同予以變造,嗣於2日後,綽號「沈仔」之男子遂將已變造換貼為E○○照片之汽車駕駛執照1張在同前地點交予E○○,足以生損害於林俊佑及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駛人資料管理之正確性。E○○明知綽號「沈仔」之男子所交付之林俊佑汽車駕駛執照1張(已換貼E○○之照片),為林俊佑失竊之贓物,竟承前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予以收受,並另於91年6月22日下午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與連城路口,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向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八所示偽造的荷蘭銀行信用卡1張,嗣復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如附表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於附表八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八所示之「北泰運動廣場」商店,佯裝自己是真正持卡人,並行使前開變造之林俊佑汽車駕駛執照而自稱林俊佑,將上開偽造之信用卡交付商店員工李佳金,向商店員工李佳金表示欲以刷卡簽帳方式購買7860元之球鞋等物,而行使上開偽造之信用卡,使商店員工李佳金刷卡製作簽帳單,E○○再於簽帳單上持卡人簽章欄內偽簽「林俊佑」之署名(按該簽帳單係一式兩聯,分為持卡人存根聯及特約商店存根聯,採複寫方式,故一次簽名即同時產生2 枚署名),表示持卡人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交易金額暨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再將簽帳單交還商店員工李佳金,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林俊佑、該信用卡卡號之真正持卡人陳初惠、荷蘭銀行及「北泰運動廣場」商店,商店員工李佳金再將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交付E○○收執,E○○以此詐術使商店人員誤認其係該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而交付價值共7860元之球鞋等物予E○○。
(五)嗣先後於:
⒈91年6月24日下午6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與和平西路口為警查獲持有上開變造之林俊佑汽車駕駛執照1張(貼附E○○之照片),以及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荷蘭銀行信用卡1張。
⒉91年8月22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9巷11號3樓查獲E○○之女友黃秀華,以及隋桂俐、張茗智、林維達、吳彰亨、蕭英文在場(黃秀華、隋桂俐、張茗智、林維達、吳彰亨、蕭英文均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E○○則趁機自廁所窗戶逃逸,經警扣得E○○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283張、筆記型電腦1台、錄碼機1台、刷卡機1台、打凸字機1台、壓卡機1台。
⒊91年11月16日凌晨5時許,在臺北縣五股鄉○○路67之2號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E○○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68 張、如附表六所示L○○等人失竊之信用卡共20張,及E○○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空白卡14張、電腦1組、刷卡機5台、護貝機1台、偽卡程式磁片6張、信用卡客戶基本資料2本、防偽標籤20張、凸字模板1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萬華分局分別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移併案審理。
理由
壹、有罪部份: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且上訴人即被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中對於提示之卷證,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又卷內之文書證據,經核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如下所示,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E○○於原審及本院前審、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P○○、午○○、K○○、z○○、卯○○、地○○、佘俊諺、丙○○、甲庚○、t○○、己○○、古坤宗、e○○於警詢時之陳述(詳如附表一之備註欄所示)、被害人L○○、m○○、甲丁○、f○○、N○○於警詢時之陳述(見警卷第172、175、179、163、166頁)、被害人林俊佑、李佳金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黃秀華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證人隋桂俐、張茗智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即中國信託銀行之陳慧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之曹文鴻、世華銀行之朱鴻俊、台新銀行之王思怡、玉山銀行之林士郁、花旗銀行之方永仕、國泰銀行之林殿盛、荷蘭銀行之溫清男、富邦銀行之林明經、渣打銀行之陳聰棋、華僑銀行之李誠益、萬泰銀行之孫志宏、誠泰銀行之林榆鋌、彰化銀行之王信升、遠東銀行之吳明芳、慶豐銀行之沈家弘、證人即世華銀行之朱鴻俊、玉山銀行之劉興家、安泰銀行之湯富閔、富邦銀行之張若翎、台新銀行之黃俊彥、上海銀行之林金言、陽信銀行之錢樞華、中華銀行之邵麗蘭、台北銀行之鄭國添、萬通銀行之劉煜綱、遠東銀行之吳明芳、聯邦銀行之廖德烊、萬泰銀行之羅炳義、中國信託銀行之林雪評、荷蘭銀行之蘇大誠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商店管理部專員趙克文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均相符。並有各該銀行提出之刷卡消費明細、簽帳單影本(詳如附表二各備註欄所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139 1號卷第31、32、43、44、45、46、47、48、49、52、53、5 4、67、68、69、74、75、82、83、84、110、112、139、14 0、141、145、146頁、警卷第52頁)、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業務處92年1月9日中銀卡00000000008號函、華僑銀行信用卡服務部95年10月24日(95)僑銀信卡字第269號函、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11月1日風管荷銀信字第950349號函、遠東銀行95年11月23日刑事陳報狀、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95年10月25日信卡字第09593550229號函各1件、被害人L○○、m○○、甲丁○、f○○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68張、附表三所示之空白卡14張、電腦1組、刷卡機5台、護貝機1台、偽卡程式磁片6張、信用卡客戶基本資料2本、防偽標籤20張、凸字模板1個、附表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283張、筆記型電腦1台、錄碼機1台、刷卡機1台、打凸字機1台、壓卡機1台、附表六編號16至20所示之信用卡共5張、附表八所示偽造之荷蘭銀行信用卡1張,簽帳單之影本1件、變造之林俊佑汽車駕駛執照1張(貼附被告E○○之照片)等在卷可按。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及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規定,本院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確有詐欺等犯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已於95年6月14日增訂第1條之1,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將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罰金數額分別提高為30倍或3倍;另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同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為「從舊從輕」之比較,針對刑法修正變更之部分,自應就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一切相關情狀,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本院查:
(一)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與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亦即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視上開情形分別提高為30倍或3倍。而95年7月1日起,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並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修正前趨於一致,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犯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之間;就事實欄一(三)所犯之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三罪之間;就事實欄一(四)所犯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收受贓物、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四罪之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四)刑法47條有關累犯之規定,修正前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修正後則規定「受執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新法累犯之要件已有限縮,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本案被告無論是用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應逕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論以累犯。
(五)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舊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核被告E○○所為,就事實欄一(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事實欄一(三)部分,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16、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四)部分,係犯刑法216、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201 條之1第2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信用卡而後行使,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偽造信用卡罪,且行使偽造信用卡本含有詐欺罪質,不須另論以詐欺罪,公訴人認另犯常業詐欺罪,容有誤會。其於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與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鴨哥」、「沈仔」之成年男子共同變造汽車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後,其復持以行使,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犯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就犯罪事實一(四)行使變造駕駛執照之犯行,分別與不詳年籍姓名綽號「西瓜」、「阿樹」之成年男子及「鴨哥」、「沈仔」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收受贓物、詐欺取財犯行,分別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犯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之間;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犯之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三罪之間;就事實欄一(四)所犯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收受贓物、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四罪之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被告上揭事實欄一(一)、(二)、(三)、(四)所為犯行,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處斷。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一)部分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68張信用卡之犯行,因該等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68張信用卡均屬偽造之信用卡,非如公訴意旨所認被告有變造信用卡之犯行;起訴書附表所列編號5偽造信用卡之卡號明顯誤載;起訴書附表編號59、60、61、62、63、64、65、66所列之信用卡非本案扣得,與本案無關,乃屬誤載;起訴書附表編號32及48之偽造Q○○、O○○之信用卡皆應為2張(如附表一編號30、31、47、48所示);起訴書附表亦漏列如附表一編號62、63 、64、65、66、67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此部分與本案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209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61188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7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24040元,均乏所據;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25159元有誤(應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19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21530元有誤(應如附表二編號8至12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11360元有誤(應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39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30413元有誤(應如附表二編號19、20所示),起訴書附表編號69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贅列22991元,起訴書附表編號75所列詐欺取得財物金額56673元皆有錯誤(應如附表七所示),已經原審向各該發卡銀行調取消費簽帳明細如上,自由本院逕行更正如各附表所示,併此敘明。查被告曾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86年2月28日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3月2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前案90年3月2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再查,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以及事實欄一(二)、(四)之犯行,以及事實欄一(三)之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因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3、21、54、67、68、72、73、75之信用卡,係被告偽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犯犯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信用卡罪嫌。
㈡被告與綽號「阿樹」、「西瓜」之男子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信用卡並恃為常業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7年年底起至90年年底止,涉犯偽造、變造、行使起訴書附表一所列信用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作為斷罪之資料,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經查: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13、21、54、67、68、72、73、75之信用卡,均非偽造之信用卡,乃分別係L○○、m○○、甲丁○、N○○、葉倍盛、林家如(嗣改名為酉○○)失竊之信用卡(詳如附表六所示),業據陳述如上,上開信用卡自非被告所偽造,被告收受N○○失竊之信用卡進而行使,亦與偽造信用卡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起訴經有罪判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依如上被告自白與被害人之指述及銀行承辦人員之證詞與簽帳單所示,交互比對驗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於87年底起至90年底有為上開偽造信用卡等犯行,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起訴經有罪判決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被告於87年底至90年底之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原審予以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附表六編號17、18之N○○信用卡,係被害人N○○失竊之物,屬於真卡而非偽造信用卡,已如上述,原審於犯罪事實一(三)先認定被告收受N○○等人失竊之贓物後,復記載被告佯裝自己為N○○將「上開『偽造』信用卡」交付商店人員,以刷卡簽帳方式購買商品而行使「上開『偽造』信用卡,於原判決理由欄內僅論被告犯收受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是則原判決事實欄一(三)之事實認定顯有違誤,而有理由矛盾之違法。
㈡起訴書附表編號13、21、54、67、68、72、73、75之信用卡,均非偽造之信用卡,乃分別係L○○、m○○、甲丁○、N○○、葉倍盛、林家如(嗣改名為酉○○)失竊之信用卡(詳如附表六所示),及公訴人所指被告87年底至90年底不能證明之犯行(詳如不另為無罪諭知所示),原審就上開已受請求二部分,漏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請求減刑,惟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2項第15款定有明文。原審以被告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係因連續犯以一罪論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而從一重之結果,其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原判決所論之罪既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原審量處其有期徒刑2年11月,已逾1年6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不予減刑。被告以前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偽造之信用卡數量不可謂少,恣意刷卡供給吃喝玩樂,造成危害不小,本不宜輕縱,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容有悔改可能,犯後又有疾病在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肆、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68張、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偽造信用卡283張、附表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1張,共計352張,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之;又如附表三及附表五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偽造信用卡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九所示變造之林俊佑汽車駕駛執照上之照片1幀,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另附表二各備註欄所示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署名(詳如附表二之「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以及附表七所示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N○○」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該特約商店存根聯本身,已非屬被告所有,不得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二、七所示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無經濟價值,被告於消費後即已丟棄滅失,則該持卡人存根聯上偽造之署名,應已滅失不存在,無併為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伍、移送併辦意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969號)略以:被告E○○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89年6月12 日上午8時許,在臺北縣瑞芳鎮○○路裕民新城竊取王忠勇所有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嗣持卡連續盜刷購買價值約2萬元之物品,又被告於89年6月間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子」之成年男子以3萬元購得偽造之第一銀行、華南銀行、聯邦銀行、美國銀行、花旗銀行共5 張信用卡,基於詐欺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89年6月13日至89年6月22日間,持上開偽造之信用卡其中3張,至特約商店刷卡購物15筆,金額達103530元,並在簽帳單上偽造持卡人署押後持向店員行使而詐得財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自89年6月27日起入戒治所受強制戒治之處分,迄90年1月19日始停止戒治,惟被告因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6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自90年1月19日起執行,而於90年3月2日執行完畢後出監,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自89年6月12日起至89年6月22日間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之自90年年底某日起至91年11月初某日止犯行之犯罪時間,兩者相隔將近1年半之久,且被告自89年6月27日起至90年3月2日之間長達8個多月的時間在監所執行中,被告於執行前後之犯意已然中斷而不相連,顯見此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間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自應退還檢察官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0條、第20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第56條、第201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異海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01條之1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卡 號│發卡銀行│卡號真│備 註│ │ │ │ │正持卡│ │ │ │ │ │人姓名│ │ ├──┼────┼────┼───┼─────────┤ │ 1│00000000│上海銀行│癸○○│扣案信用卡編號84 │ │ │00000000│ │ │ │ ├──┼────┼────┼───┼─────────┤ │ 2│00000000│土地銀行│乙○○│扣案信用卡編號64 │ │ │00000000│ │ │ │ ├──┼────┼────┼───┼─────────┤ │ 3│00000000│中央信託│g ○│扣案信用卡編號33 │ │ │00000000│局 │ │ │ ├──┼────┼────┼───┼─────────┤ │ 4│00000000│中國信託│P○○│扣案信用卡編號28 │ │ │00000000│銀行 │ │P○○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54 頁 │ ├──┼────┼────┼───┼─────────┤ │ 5│00000000│中國信託│不 詳│扣案信用卡編號79 │ │ │00000000│銀行 │ │起訴書將卡號誤載為│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且誤認以此卡冒刷三│ │ │ │ │ │次詐得共209 元商品│ ├──┼────┼────┼───┼─────────┤ │ 6│00000000│中國信託│午○○│扣案信用卡編號83 │ │ │00000000│銀行 │ │午○○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88 頁 │ ├──┼────┼────┼───┼─────────┤ │ 7│00000000│中國信託│無 │扣案信用卡編號8 │ │ │00000000│銀行 │ │ │ ├──┼────┼────┼───┼─────────┤ │ 8│00000000│中國信託│h○○│扣案信用卡編號68,│ │ │00000000│銀行 │ │並冒用「蕭嘉文」名│ │ │ │ │ │義刷卡消費二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1 、2 所示│ ├──┼────┼────┼───┼─────────┤ │ 9│00000000│中國信託│王淑珍│扣案信用卡編號15 │ │ │00000000│銀行 │ │ │ ├──┼────┼────┼───┼─────────┤ │ 10│00000000│中國信託│K○○│扣案信用卡編號82 │ │ │00000000│銀行 │ │K○○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91 頁 │ ├──┼────┼────┼───┼─────────┤ │ 11│00000000│中國信託│z○○│扣案信用卡編號73 │ │ │00000000│銀行 │ │z○○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69 頁 │ ├──┼────┼────┼───┼─────────┤ │ 12│00000000│中國信託│d○○│扣案信用卡編號85 │ │ │00000000│銀行 │ │ │ ├──┼────┼────┼───┼─────────┤ │ 13│00000000│中國信託│Y○○│扣案信用卡編號62 │ │ │00000000│銀行 │ │並冒用「z○○」名│ │ │ │ │ │義刷卡消費三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3 、4 、5 │ │ │ │ │ │所示 │ ├──┼────┼────┼───┼─────────┤ │ 14│00000000│中國信託│S○○│扣案信用卡編號74 │ │ │00000000│銀行 │ │並冒用「羅智暉」名│ │ │ │ │ │義刷卡消費二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6 、7 所示│ ├──┼────┼────┼───┼─────────┤ │ 15│00000000│中國信託│k○○│扣案信用卡編號78 │ │ │00000000│銀行 │ │ │ ├──┼────┼────┼───┼─────────┤ │ 16│00000000│中國信託│庚○○│扣案信用卡編號86 │ │ │00000000│銀行 │ │ │ ├──┼────┼────┼───┼─────────┤ │ 17│00000000│中國信託│不 詳│扣案信用卡編號34 │ │ │00000000│銀行 │ │ │ ├──┼────┼────┼───┼─────────┤ │ 18│00000000│中國國際│z○○│扣案信用卡編號12 │ │ │00000000│商銀 │ │並冒用「倪永文」名│ │ │ │ │ │義刷卡消費五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8 至12所示│ │ │ │ │ │z○○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69 頁 │ ├──┼────┼────┼───┼─────────┤ │ 19│00000000│中華銀行│卯○○│扣案信用卡編號16 │ │ │00000000│ │ │卯○○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94 頁 │ ├──┼────┼────┼───┼─────────┤ │ 20│00000000│中華銀行│亥○○│扣案信用卡編號18 │ │ │00000000│ │ │ │ ├──┼────┼────┼───┼─────────┤ │ 21│00000000│世華銀行│地○○│扣案信用卡編號24 │ │ │00000000│ │ │地○○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97 頁 │ ├──┼────┼────┼───┼─────────┤ │ 22│00000000│台南企銀│j○○│扣案信用卡編號59 │ │ │00000000│ │ │ │ ├──┼────┼────┼───┼─────────┤ │ 23│00000000│台新銀行│A○○│扣案信用卡編號20 │ │ │00000000│ │ │ │ ├──┼────┼────┼───┼─────────┤ │ 24│00000000│台新銀行│寅○○│扣案信用卡編號80 │ │ │00000000│ │ │ │ ├──┼────┼────┼───┼─────────┤ │ 25│00000000│台灣銀行│王愛民│扣案信用卡編號61 │ │ │00000000│ │ │ │ ├──┼────┼────┼───┼─────────┤ │ 26│00000000│花旗銀行│D○○│扣案信用卡編號23 │ │ │00000000│ │ │ │ ├──┼────┼────┼───┼─────────┤ │ 27│00000000│花旗銀行│申○○│扣案信用卡編號1 │ │ │00000000│ │ │ │ ├──┼────┼────┼───┼─────────┤ │ 28│00000000│花旗銀行│劉趙秀│扣案信用卡編號88 │ │ │00000000│ │卿 │ │ ├──┼────┼────┼───┼─────────┤ │ 29│00000000│花旗銀行│佘俊諺│扣案信用卡編號2 │ │ │00000000│ │ │佘俊諺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200 頁 │ ├──┼────┼────┼───┼─────────┤ │ 30│00000000│花旗銀行│梁順榮│扣案信用卡編號6 │ │ │00000000│ │ │並冒用「郭忠明」名│ │ │ │ │ │義刷卡消費一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13 │ ├──┼────┼────┼───┼─────────┤ │ 31│00000000│花旗銀行│梁順榮│扣案信用卡編號5 │ │ │00000000│ │ │ │ ├──┼────┼────┼───┼─────────┤ │ 32│00000000│荷蘭銀行│魏桂香│扣案信用卡編號35 │ │ │00000000│ │ │ │ ├──┼────┼────┼───┼─────────┤ │ 33│00000000│花旗銀行│a○○│扣案信用卡編號7 │ │ │00000000│ │ │ │ ├──┼────┼────┼───┼─────────┤ │ 34│00000000│國泰銀行│不 詳│扣案信用卡編號47 │ │ │00000000│ │ │並冒用「王謝定」名│ │ │ │ │ │義刷卡消費一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14所示 │ ├──┼────┼────┼───┼─────────┤ │ 35│00000000│國泰銀行│丙○○│扣案信用卡編號56 │ │ │00000000│ │ │並冒用「Lee An Jin│ │ │ │ │ │」名義刷卡消費一次│ │ │ │ │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 │ │ │ │ │丙○○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60 頁 │ ├──┼────┼────┼───┼─────────┤ │ 36│00000000│荷蘭銀行│R○○│扣案信用卡編號36 │ │ │00000000│ │ │ │ ├──┼────┼────┼───┼─────────┤ │ 37│00000000│荷蘭銀行│甲乙○│扣案信用卡編號45 │ │ │00000000│ │ │並冒用「張國元」名│ │ │ │ │ │義刷卡消費三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16、17、18│ │ │ │ │ │所示 │ ├──┼────┼────┼───┼─────────┤ │ 38│00000000│荷蘭銀行│c○○│扣案信用卡編號32 │ │ │00000000│ │ │並冒用「張國元」名│ │ │ │ │ │義刷卡消費二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19、20所示│ ├──┼────┼────┼───┼─────────┤ │ 39│00000000│荷蘭銀行│林亞明│扣案信用卡編號19 │ │ │00000000│ │ │並冒用「吳英華」名│ │ │ │ │ │義刷卡消費一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21所示 │ ├──┼────┼────┼───┼─────────┤ │ 40│00000000│富邦銀行│r○○│扣案信用卡編號67 │ │ │00000000│ │ │ │ ├──┼────┼────┼───┼─────────┤ │ 41│00000000│富邦銀行│l○○│扣案信用卡編號39 │ │ │00000000│ │ │ │ ├──┼────┼────┼───┼─────────┤ │ 42│00000000│富邦銀行│J○○│扣案信用卡編號40 │ │ │00000000│ │ │ │ ├──┼────┼────┼───┼─────────┤ │ 43│00000000│富邦銀行│g ○│扣案信用卡編號38 │ │ │00000000│ │ │並冒用「關禎林」名│ │ │ │ │ │義刷卡消費四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22至25所示│ ├──┼────┼────┼───┼─────────┤ │ 44│00000000│富邦銀行│甲庚○│扣案信用卡編號37 │ │ │00000000│ │ │並冒用「李迪祖」名│ │ │ │ │ │義刷卡消費二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26、27所示│ │ │ │ │ │甲庚○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209 頁 │ ├──┼────┼────┼───┼─────────┤ │ 45│00000000│富邦銀行│t○○│扣案信用卡編號44 │ │ │00000000│ │ │並冒用「林正榮」名│ │ │ │ │ │義刷卡消費九次如附│ │ │ │ │ │表二編號28至36所示│ │ │ │ │ │t○○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203 頁 │ ├──┼────┼────┼───┼─────────┤ │ 46│00000000│渣打銀行│g ○│扣案信用卡編號50 │ │ │00000000│ │ │並冒用「Chin an 」│ │ │ │ │ │名義刷卡消費三次如│ │ │ │ │ │附表二編號37、38、│ │ │ │ │ │39所示 │ ├──┼────┼────┼───┼─────────┤ │ 47│00000000│渣打銀行│O○○│扣案信用卡編號42 │ │ │00000000│ │ │ │ ├──┼────┼────┼───┼─────────┤ │ 48│00000000│渣打銀行│O○○│扣案信用卡編號43 │ │ │00000000│ │ │ │ ├──┼────┼────┼───┼─────────┤ │ 49│00000000│華僑銀行│B○○│扣案信用卡編號53 │ │ │00000000│ │(起訴│並冒用「洪秋順」名│ │ │(起訴書│ │書誤載│義刷卡消費七次如附│ │ │誤載為45│ │為光相│表二編號40至46所示│ │ │00000000│ │天) │ │ │ │054301)│ │ │ │ ├──┼────┼────┼───┼─────────┤ │ 50│00000000│渣打銀行│甲丙○│扣案信用卡編號46 │ │ │00000000│ │ │ │ ├──┼────┼────┼───┼─────────┤ │ 51│00000000│渣打銀行│u○○│扣案信用卡編號76 │ │ │00000000│ │ │ │ ├──┼────┼────┼───┼─────────┤ │ 52│00000000│華信安泰│辰○○│扣案信用卡編號41 │ │ │00000000│銀行 │ │ │ ├──┼────┼────┼───┼─────────┤ │ 53│00000000│萬泰銀行│己○○│扣案信用卡編號30 │ │ │00000000│ │ │起訴書誤載以此卡冒│ │ │ │ │ │刷詐得共44055 元商│ │ │ │ │ │品 │ │ │ │ │ │己○○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212 頁 │ ├──┼────┼────┼───┼─────────┤ │ 54│00000000│誠泰銀行│古坤宗│扣案信用卡編號58 │ │ │00000000│ │ │並冒用「Chair King│ │ │ │ │ │」名義刷卡消費二次│ │ │ │ │ │如附表二編號47、48│ │ │ │ │ │所示 │ │ │ │ │ │古坤宗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215 頁 │ ├──┼────┼────┼───┼─────────┤ │ 55│00000000│誠泰銀行│楊明芸│扣案信用卡編號54 │ │ │00000000│ │ │ │ ├──┼────┼────┼───┼─────────┤ │ 56│00000000│彰化銀行│高水林│扣案信用卡編號60 │ │ │00000000│ │ │ │ ├──┼────┼────┼───┼─────────┤ │ 57│00000000│彰化銀行│許浥雯│扣案信用卡編號10 │ │ │00000000│ │ │ │ ├──┼────┼────┼───┼─────────┤ │ 58│00000000│慶豐銀行│丙○○│扣案信用卡編號51 │ │ │00000000│ │ │並冒用「Lee An Jin│ │ │ │ │ │」名義刷卡消費一次│ │ │ │ │ │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 │ │ │ │ │丙○○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60 頁 │ ├──┼────┼────┼───┼─────────┤ │ 59│00000000│慶豐銀行│曾惠萍│扣案信用卡編號52 │ │ │00000000│ │ │ │ ├──┼────┼────┼───┼─────────┤ │ 60│00000000│慶豐銀行│e○○│扣案信用卡編號72 │ │ │00000000│ │ │e○○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57 頁 │ ├──┼────┼────┼───┼─────────┤ │ 61│00000000│聯邦銀行│P○○│扣案信用卡編號9 │ │ │00000000│ │ │P○○警詢筆錄見警│ │ │ │ │ │卷第154 頁 │ ├──┼────┼────┼───┼─────────┤ │ 62│00000000│中國信託│無 │扣案信用卡編號69 │ │ │00000000│銀行 │ │起訴書附表漏未列入│ ├──┼────┼────┼───┼─────────┤ │ 63│00000000│渣打銀行│無 │扣案信用卡編號77 │ │ │00000000│ │ │起訴書附表漏未列入│ ├──┼────┼────┼───┼─────────┤ │ 64│00000000│誠泰銀行│無 │扣案信用卡編號14 │ │ │00000000│ │ │起訴書附表漏未列入│ ├──┼────┼────┼───┼─────────┤ │ 65│00000000│慶豐銀行│無 │扣案信用卡編號14 │ │ │00000000│ │ │起訴書附表漏未列入│ ├──┼────┼────┼───┼─────────┤ │ 66│00000000│友邦國際│無 │扣案信用卡編號11 │ │ │00000000│ │ │起訴書附表漏未列入│ ├──┼────┼────┼───┼─────────┤ │ 67│00000000│陽信銀行│無 │扣案信用卡編號63 │ │ │00000000│ │ │起訴書附表漏未列入│ ├──┼────┼────┼───┼─────────┤ │ 68│00000000│大安銀行│無 │扣案信用卡編號65 │ │ │00000000│ │ │起訴書附表漏未列入│ └──┴────┴────┴───┴─────────┘ 附表二: ┌─┬────┬────┬────┬────┬────┐ │編│簽帳時間│特約商店│簽帳金額│偽造之署│備 註│ │號│ │名 稱│(新臺幣)│押 │ │ ├─┼────┼────┼────┼────┼────┤ │ 1│91年7 月│吸引力綜│ 2208元│偽造「蕭│使用如附│ │ │25日18時│合百貨股│ │嘉文」之│表一編號│ │ │23分 │份有限公│ │署名2 枚│8 所示偽│ │ │ │司 │ │(簽帳單│造之信用│ │ │ │ │ │為一式兩│卡,簽帳│ │ │ │ │ │聯,分為│單影本見│ │ │ │ │ │持卡人存│本院卷一│ │ │ │ │ │根聯及特│第103 頁│ │ │ │ │ │約商店存│ │ │ │ │ │ │根聯,採│ │ │ │ │ │ │複寫方法│ │ │ │ │ │ │,故一次│ │ │ │ │ │ │簽名,即│ │ │ │ │ │ │產生2 枚│ │ │ │ │ │ │署名)。│ │ ├─┼────┼────┼────┼────┼────┤ │ 2│91年7 月│吸引力綜│ 11592元│偽造「蕭│使用如附│ │ │25日18時│合百貨股│ │嘉文」之│表一編號│ │ │39分 │份有限公│ │署名2 枚│8 所示偽│ │ │ │司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04 頁│ ├─┼────┼────┼────┼────┼────┤ │ 3│91年10月│中國石油│ 700元│偽造「鄧│使用如附│ │ │10日7 時│股份有限│ │永志」之│表一編號│ │ │42分 │公司汐止│ │署名2 枚│13所示偽│ │ │ │站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97頁 │ ├─┼────┼────┼────┼────┼────┤ │ 4│91年10月│SONORA臨│ 17000元│偽造「鄧│使用如附│ │ │10日23時│江店 │ │永志」之│表一編號│ │ │56分 │ │ │署名2 枚│13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98頁 │ ├─┼────┼────┼────┼────┼────┤ │ 5│91年10月│紅店企業│ 4320元│偽造「鄧│使用如附│ │ │11日0 時│社 │ │永志」之│表一編號│ │ │19分 │ │ │署名2 枚│13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99 頁 │ ├─┼────┼────┼────┼────┼────┤ │ 6│91年10月│老牛皮國│ 3159元│偽造「羅│使用如附│ │ │13日17時│際股份有│ │智暉」之│表一編號│ │ │30分 │限公司 │ │署名2 枚│13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01 頁│ ├─┼────┼────┼────┼────┼────┤ │ 7│91年10月│協成傢俱│ 21500元│偽造「羅│使用如附│ │ │13日21時│ │ │智暉」之│表一編號│ │ │01分 │ │ │署名2 枚│13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00 頁│ ├─┼────┼────┼────┼────┼────┤ │ 8│91年10月│震旦行股│ 2209元│偽造「倪│使用如附│ │ │23日17時│份有限公│ │永文」之│表一編號│ │ │47分 │司永和分│ │署名2 枚│18所示偽│ │ │ │店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32│ │ │ │ │ │ │頁 │ ├─┼────┼────┼────┼────┼────┤ │ 9│91年10月│老牛皮國│ 4760元│偽造「倪│使用如附│ │ │31日20時│際股份有│ │永文」之│表一編號│ │ │53分 │限公司台│ │署名2 枚│18所示偽│ │ │ │北木柵店│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31│ │ │ │ │ │ │頁 │ ├─┼────┼────┼────┼────┼────┤ │10│91年10月│GIORDANO│ 2268元│偽造「倪│使用如附│ │ │31日21時│ │ │永文」之│表一編號│ │ │26分 │ │ │署名2 枚│18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13 頁│ ├─┼────┼────┼────┼────┼────┤ │11│91年11月│利登國際│ 9500元│偽造「倪│使用如附│ │ │1 日14時│開發有限│ │永文」之│表一編號│ │ │2 分 │公司 │ │署名2 枚│18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30│ │ │ │ │ │ │頁 │ ├─┼────┼────┼────┼────┼────┤ │12│91年11月│屈臣氏百│ 2400元│偽造「倪│使用如附│ │ │1 日17時│佳股份有│ │永文」之│表一編號│ │ │48分 │限公司吳│ │署名2 枚│18所示偽│ │ │ │興店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12 頁│ ├─┼────┼────┼────┼────┼────┤ │13│91年11月│家福股份│ 39800元│偽造「郭│使用如附│ │ │4 日20時│有限公司│ │忠明」之│表一編號│ │ │58分 │ │ │署名2 枚│30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30 頁│ ├─┼────┼────┼────┼────┼────┤ │14│91年10月│同源銀樓│ 2860元│偽造「王│使用如附│ │ │24日18時│ │ │謝定」之│表一編號│ │ │29分 │ │ │署名2 枚│34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72│ │ │ │ │ │ │頁 │ ├─┼────┼────┼────┼────┼────┤ │15│91年8 月│家福股份│ 22991元│偽造「Le│使用如附│ │ │21日18時│有限公司│ │e An Jin│表一編號│ │ │23分 │ │ │」之署名│35所示偽│ │ │ │ │ │2枚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70│ │ │ │ │ │ │頁 │ ├─┼────┼────┼────┼────┼────┤ │16│91年4 月│中國石油│ 30000元│偽造「張│使用如附│ │ │21日14時│股份有限│ │國元」之│表一編號│ │ │45分 │公司中和│ │署名2 枚│37所示偽│ │ │ │站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08 頁│ ├─┼────┼────┼────┼────┼────┤ │17│91年4 月│中國石油│ 5000元│偽造「張│使用如附│ │ │21日16時│股份有限│ │國元」之│表一編號│ │ │16分 │公司中和│ │署名2 枚│37所示偽│ │ │ │站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07 頁│ ├─┼────┼────┼────┼────┼────┤ │18│91年4 月│新聞百客│ 826元│偽造「張│使用如附│ │ │21日17時│士股份有│ │國元」之│表一編號│ │ │45分 │限公司板│ │署名2 枚│37所示偽│ │ │ │橋分公司│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06 頁│ ├─┼────┼────┼────┼────┼────┤ │19│91年4 月│松青超市│ 219元│偽造「張│使用如附│ │ │22日19時│安平店 │ │國元」之│表一編號│ │ │55分 │ │ │署名2 枚│38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10 頁│ ├─┼────┼────┼────┼────┼────┤ │20│91年4 月│松青超市│ 30184元│偽造「張│使用如附│ │ │22日 │安平店 │ │國元」之│表一編號│ │ │ │ │ │署名2 枚│38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 │ ├─┼────┼────┼────┼────┼────┤ │21│91年5 月│金永珍金│ 34000元│偽造「吳│使用如附│ │ │5 日20時│銀珠寶有│ │英華」之│表一編號│ │ │19分 │限公司 │ │署名2 枚│39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09 頁│ ├─┼────┼────┼────┼────┼────┤ │22│91年10月│中國石油│ 910元│偽造「關│使用如附│ │ │8 日15時│股份有限│ │禎林」之│表一編號│ │ │11分 │公司永和│ │署名2 枚│43所示偽│ │ │ │永利路站│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89│ │ │ │ │ │ │頁 │ ├─┼────┼────┼────┼────┼────┤ │23│91年10月│優加力股│ 684元│偽造「關│使用如附│ │ │9 日4 時│份有限公│ │禎林」之│表一編號│ │ │59分 │司雙和加│ │署名2 枚│43所示偽│ │ │ │油站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1│ │ │ │ │ │ │頁 │ ├─┼────┼────┼────┼────┼────┤ │24│91年10月│舊愛新歡│ 1000元│偽造「關│使用如附│ │ │9 日20時│禮品行 │ │禎林」之│表一編號│ │ │8 分 │ │ │署名2 枚│43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2│ │ │ │ │ │ │頁 │ ├─┼────┼────┼────┼────┼────┤ │25│91年10月│紅牌洋行│ 10500元│偽造「關│使用如附│ │ │9 日20時│ │ │禎林」之│表一編號│ │ │51分 │ │ │署名2 枚│43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0│ │ │ │ │ │ │頁 │ ├─┼────┼────┼────┼────┼────┤ │26│91年10月│家福股份│ 17758元│偽造「李│使用如附│ │ │17日12時│有限公司│ │迪祖」之│表一編號│ │ │9 分 │ │ │署名2 枚│44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86│ │ │ │ │ │ │頁 │ ├─┼────┼────┼────┼────┼────┤ │27│91年10月│家福股份│ 15490元│偽造「李│使用如附│ │ │17日14時│有限公司│ │迪祖」之│表一編號│ │ │10分 │ │ │署名2 枚│44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85│ │ │ │ │ │ │頁 │ ├─┼────┼────┼────┼────┼────┤ │28│91年9 月│家福股份│ 820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19日12時│有限公司│ │正榮」之│表一編號│ │ │17分 │ │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0│ │ │ │ │ │ │2 頁 │ ├─┼────┼────┼────┼────┼────┤ │29│91年9 月│客喜康珈│ 240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20日15時│琲館三重│ │正榮」之│表一編號│ │ │20分 │天台店 │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0│ │ │ │ │ │ │1 頁 │ ├─┼────┼────┼────┼────┼────┤ │30│91年9 月│生活工場│ 680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20日15時│重新門市│ │正榮」之│表一編號│ │ │44分 │ │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0│ │ │ │ │ │ │0 頁 │ ├─┼────┼────┼────┼────┼────┤ │31│91年9 月│中國石油│ 600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20日17時│股份有限│ │正榮」之│表一編號│ │ │28分 │公司西湖│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站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7│ │ │ │ │ │ │頁 │ ├─┼────┼────┼────┼────┼────┤ │32│91年9 月│中國石油│ 750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21日4 時│股份有限│ │正榮」之│表一編號│ │ │16分 │公司西湖│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站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6│ │ │ │ │ │ │頁 │ ├─┼────┼────┼────┼────┼────┤ │33│91年9 月│中國石油│ 407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21日4 時│股份有限│ │正榮」之│表一編號│ │ │26分 │公司西湖│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站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5│ │ │ │ │ │ │頁 │ ├─┼────┼────┼────┼────┼────┤ │34│91年9 月│順發電腦│ 6425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21日22時│股份有限│ │正榮」之│表一編號│ │ │13分 │公司 │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9│ │ │ │ │ │ │頁 │ ├─┼────┼────┼────┼────┼────┤ │35│91年9 月│TEE 服飾│ 2343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21日22時│撫遠店 │ │正榮」之│表一編號│ │ │56分 │ │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4│ │ │ │ │ │ │頁 │ ├─┼────┼────┼────┼────┼────┤ │36│91年9 月│中國石油│ 660元│偽造「林│使用如附│ │ │22日17時│股份有限│ │正榮」之│表一編號│ │ │31分 │公司關西│ │署名2 枚│45所示偽│ │ │ │服務區站│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98│ │ │ │ │ │ │頁 │ ├─┼────┼────┼────┼────┼────┤ │37│91年10月│大峰百貨│ 1410元│偽造「Ch│使用如附│ │ │6 日16時│ │ │in an 」│表一編號│ │ │59分 │ │ │之署名2 │46所示偽│ │ │ │ │ │枚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0│ │ │ │ │ │ │9 頁 │ ├─┼────┼────┼────┼────┼────┤ │38│91年10月│中國石油│ 1150元│偽造「Ch│使用如附│ │ │6 日17時│股份有限│ │in an 」│表一編號│ │ │38分 │公司南港│ │之署名2 │46所示偽│ │ │ │站 │ │枚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0│ │ │ │ │ │ │8 頁 │ ├─┼────┼────┼────┼────┼────┤ │39│91年10月│飛鷹國際│ 30500元│偽造「Ch│使用如附│ │ │7 日23時│開發有限│ │in an 」│表一編號│ │ │25分 │公司 │ │之署名2 │46所示偽│ │ │ │ │ │枚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1│ │ │ │ │ │ │0 頁 │ ├─┼────┼────┼────┼────┼────┤ │40│91年8 月│橡木桶洋│ 4614元│偽造「洪│使用如附│ │ │12日1 時│酒股份有│ │秋順」之│表一編號│ │ │3 分 │限公司 │ │署名2 枚│46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1│ │ │ │ │ │ │9 頁 │ ├─┼────┼────┼────┼────┼────┤ │41│91年8 月│鎮金店股│ 6597元│偽造「洪│使用如附│ │ │12日21時│份有限公│ │秋順」之│表一編號│ │ │27分 │司昆明店│ │署名2 枚│46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1│ │ │ │ │ │ │8 頁 │ ├─┼────┼────┼────┼────┼────┤ │42│91年8 月│時尚精品│ 3300元│偽造「洪│使用如附│ │ │12日 │ │ │秋順」之│表一編號│ │ │ │ │ │署名2 枚│46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2│ │ │ │ │ │ │0 頁 │ ├─┼────┼────┼────┼────┼────┤ │43│91年8 月│高峰股份│ 1990元│偽造「洪│使用如附│ │ │14日12時│有限公司│ │秋順」之│表一編號│ │ │31分 │板橋分公│ │署名2 枚│46所示偽│ │ │ │司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2│ │ │ │ │ │ │4 頁 │ ├─┼────┼────┼────┼────┼────┤ │44│91年8 月│閣再來飲│ 2705元│偽造「洪│使用如附│ │ │14日14時│食店 │ │秋順」之│表一編號│ │ │6 分 │ │ │署名2 枚│46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2│ │ │ │ │ │ │2 頁 │ ├─┼────┼────┼────┼────┼────┤ │45│91年8 月│萊爾富國│ 1747元│偽造「洪│使用如附│ │ │14日 │際股份有│ │秋順」之│表一編號│ │ │ │限公司 │ │署名2 枚│46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2│ │ │ │ │ │ │3 頁 │ ├─┼────┼────┼────┼────┼────┤ │46│91年8 月│太亞輪胎│ 23100元│偽造「洪│使用如附│ │ │14日 │企業社 │ │秋順」之│表一編號│ │ │ │ │ │署名2 枚│46所示偽│ │ │ │ │ │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2│ │ │ │ │ │ │1 頁 │ ├─┼────┼────┼────┼────┼────┤ │47│91年10月│元豐家俱│ 14000元│偽造「Ch│使用如附│ │ │13日20時│有限公司│ │air King│表一編號│ │ │0 分 │ │ │」之署名│54所示偽│ │ │ │ │ │2 枚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本院卷一│ │ │ │ │ │ │第126 頁│ ├─┼────┼────┼────┼────┼────┤ │48│91年10月│HANG TEN│ 2594元│偽造「Ch│使用如附│ │ │13日21時│民生二店│ │air King│表一編號│ │ │57分 │ │ │」之署名│54所示偽│ │ │ │ │ │2 枚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3│ │ │ │ │ │ │5-1 頁 │ ├─┼────┼────┼────┼────┼────┤ │49│91年8 月│家福股份│ 30000元│偽造「Le│使用如附│ │ │21日18時│有限公司│ │e An Jin│表一編號│ │ │22分 │ │ │」之署名│58所示偽│ │ │ │ │ │2枚 │造之信用│ │ │ │ │ │ │卡,簽帳│ │ │ │ │ │ │單影本見│ │ │ │ │ │ │警卷第15│ │ │ │ │ │ │1 頁 │ └─┴────┴────┴────┴────┴────┘ 附表三: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1│電腦 │一組 │ ├──┼─────────────┼─────────┤ │ 2│刷卡機 │五台 │ ├──┼─────────────┼─────────┤ │ 3│護貝機 │一台 │ ├──┼─────────────┼─────────┤ │ 4│偽卡程式磁片 │六張 │ ├──┼─────────────┼─────────┤ │ 5│信用卡客戶基本資料 │二本 │ ├──┼─────────────┼─────────┤ │ 6│防偽標籤 │二十張 │ ├──┼─────────────┼─────────┤ │ 7│凸字模板 │一個 │ ├──┼─────────────┼─────────┤ │ 8│空白卡 │十四張 │ └──┴─────────────┴─────────┘ 附表四: ┌─┬────┬────┬────┬────┬────┐ │編│卡 號│發卡銀行│簽帳時間│特約商店│簽帳金額│ │號│ │被害人 │ │名 稱│(新臺幣)│ ├─┼────┼────┼────┼────┼────┤ │ 1│00000000│世華銀行│91年1 月│康是美生│ 643元│ │ │00000000│江化珍 │22日 │活藥店 │ │ │ │ │ ├────┼────┼────┤ │ │ │ │91年1 月│皇賓珠寶│ 10700元│ │ │ │ │22日 │銀樓 │ │ ├─┼────┼────┼────┼────┼────┤ │ 2│00000000│玉山銀行│91年8 月│金品皮鞋│ 4800元│ │ │0000000 │詹秀真 │7 日 │店 │ │ │ │ │ ├────┼────┼────┤ │ │ │ │91年8 月│山姆服飾│ 1780元│ │ │ │ │7 日 │店 │ │ │ │ │ ├────┼────┼────┤ │ │ │ │91年8 月│香城大飯│ 8460元│ │ │ │ │8 日 │店 │ │ │ │ │ ├────┼────┼────┤ │ │ │ │91年8 月│金品皮鞋│ 6500元│ │ │ │ │8 日 │店 │ │ ├─┼────┼────┼────┼────┼────┤ │ 3│00000000│玉山銀行│91年8 月│晶鑽皮鞋│ 14300元│ │ │30000000│G○○ │2 日 │店 │ │ │ │ │ ├────┼────┼────┤ │ │ │ │91年8 月│萊爾富國│ 2753元│ │ │ │ │2 日 │際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4│00000000│玉山銀行│91年8 月│亞曼都男│ 6200元│ │ │0000000 │黃○○ │2 日 │飾精品 │ │ │ │ │ ├────┼────┼────┤ │ │ │ │91年8 月│哈克男飾│ 15800元│ │ │ │ │2 日 │店 │ │ │ │ │ ├────┼────┼────┤ │ │ │ │91年8 月│金祥和企│ 680元│ │ │ │ │2 日 │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萊爾富國│ 536元│ │ │ │ │2 日 │際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萊爾富國│ 2950元│ │ │ │ │2 日 │際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5│00000000│玉山銀行│91年7 月│宏星百貨│ 2420元│ │ │00000000│M○○ │11日 │行 │ │ ├─┼────┼────┼────┼────┼────┤ │ 6│00000000│玉山銀行│91年7 月│珍愛一世│ 20500元│ │ │00000000│y○○ │10日 │金銀珠寶│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7 月│新東陽股│ 750元│ │ │ │ │10日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7│00000000│玉山銀行│91年3 月│宏祥光學│ 3000元│ │ │00000000│X○○ │1 日 │眼鏡行 │ │ │ │ │ ├────┼────┼────┤ │ │ │ │91年3 月│橡木桶洋│ 7035元│ │ │ │ │1 日 │酒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屈臣氏百│ 1800元│ │ │ │ │2 日 │佳股份-│ │ │ │ │ │ │農安店 │ │ │ │ │ ├────┼────┼────┤ │ │ │ │91年3 月│屈臣氏百│ 1100元│ │ │ │ │2 日 │佳股份-│ │ │ │ │ │ │中連店 │ │ │ │ │ ├────┼────┼────┤ │ │ │ │91年3 月│尊品商行│ 1250元│ │ │ │ │2 日 │ │ │ ├─┼────┼────┼────┼────┼────┤ │ 8│00000000│玉山銀行│91年3 月│天才書坊│ 1870元│ │ │00000000│i○○ │1 日 │ │ │ │ │ │ ├────┼────┼────┤ │ │ │ │91年3 月│金玉晶銀│ 10270元│ │ │ │ │1 日 │樓 │ │ │ │ │ ├────┼────┼────┤ │ │ │ │91年3 月│馮光華茶│ 4000元│ │ │ │ │1 日 │莊 │ │ │ │ │ ├────┼────┼────┤ │ │ │ │91年3 月│屈臣氏百│ 1328元│ │ │ │ │2 日 │佳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9│00000000│玉山銀行│90年12月│貴登服飾│ 5300元│ │ │0000000 │未○○ │27日 │精品 │ │ │ │ │ ├────┼────┼────┤ │ │ │ │90年12月│雙和聯企│ 1455元│ │ │ │ │27日 │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0年12月│上宜華歌│ 2214元│ │ │ │ │28日 │爾專賣店│ │ │ │ │ ├────┼────┼────┤ │ │ │ │90年12月│華納威秀│ 610元│ │ │ │ │30日 │電影 │ │ │ │ │ ├────┼────┼────┤ │ │ │ │90年12月│松青超市│ 1330元│ │ │ │ │30日 │-內湖店│ │ │ │ │ ├────┼────┼────┤ │ │ │ │90年12月│華歌爾上│ 2222元│ │ │ │ │30日 │群專賣店│ │ ├─┼────┼────┼────┼────┼────┤ │10│00000000│玉山銀行│90年12月│屈臣氏百│ 1099元│ │ │00000000│甲甲○ │16日 │佳股份-│ │ │ │ │ │ │四維店 │ │ │ │ │ ├────┼────┼────┤ │ │ │ │90年12月│發華服飾│ 17988元│ │ │ │ │16日 │名店 │ │ │ │ │ ├────┼────┼────┤ │ │ │ │90年12月│惠康百貨│ 1735元│ │ │ │ │17日 │股份-永│ │ │ │ │ │ │和店 │ │ │ │ │ ├────┼────┼────┤ │ │ │ │90年12月│惠康百貨│ 3016元│ │ │ │ │17日 │股份-永│ │ │ │ │ │ │和店 │ │ ├─┼────┼────┼────┼────┼────┤ │11│00000000│玉山銀行│90年12月│惠康百貨│ 2288元│ │ │00000000│辛○○ │20日 │股份-員│ │ │ │ │ │ │山店 │ │ │ │ │ ├────┼────┼────┤ │ │ │ │90年12月│中國石油│ 20000元│ │ │ │ │21日 │積穗站 │ │ │ │ │ ├────┼────┼────┤ │ │ │ │90年12月│小北百貨│ 4817元│ │ │ │ │21日 │ │ │ ├─┼────┼────┼────┼────┼────┤ │12│00000000│安泰銀行│91年3 月│何嘉仁書│ 280元│ │ │00000000│馬成芝 │6 日 │局 │ │ │ │ │ ├────┼────┼────┤ │ │ │ │91年3 月│惠康百貨│ 1864元│ │ │ │ │7 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北極熊專│ 2850元│ │ │ │ │7 日 │業沖印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阿瘦皮鞋│ 6380元│ │ │ │ │8 日 │忠孝店 │ │ │ │ │ │ │ │ │ │ │ │ ├────┼────┼────┤ │ │ │ │91年3 月│施思眼鏡│ 2600元│ │ │ │ │8 日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3 月│優爾可有│ 6000元│ │ │ │ │10日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金朋興業│ 1714元│ │ │ │ │10日 │有限公司│ │ ├─┼────┼────┼────┼────┼────┤ │13│00000000│安泰銀行│90年12月│峰料理 │ 660元│ │ │00000000│T○○ │27日 │ │ │ │ │ │ ├────┼────┼────┤ │ │ │ │90年12月│中國石油│ 17600元│ │ │ │ │27日 │松江路站│ │ │ │ │ ├────┼────┼────┤ │ │ │ │90年12月│誠品股份│ 6480元│ │ │ │ │27日 │有限公司│ │ │ │ │ │ │西門分公│ │ │ │ │ │ │司 │ │ ├─┼────┼────┼────┼────┼────┤ │14│00000000│富邦銀行│91年8 月│高峰股份│ 7887元│ │ │00000000│I○○ │3 日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8 月│高峰股份│ 795元│ │ │ │ │3 日 │有限公司│ │ ├─┼────┼────┼────┼────┼────┤ │15│00000000│富邦銀行│91年6 月│大龍百貨│ 3000元│ │ │00000000│玄○○ │29日 │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6 月│吉普男飾│ 900元│ │ │ │ │29日 │名店 │ │ ├─┼────┼────┼────┼────┼────┤ │16│00000000│富邦銀行│91年8 月│美削泰進│ 1627元│ │ │00000000│宇○○ │7 日 │口精品百│ │ │ │ │ │ │貨批發公│ │ │ │ │ │ │司板橋店│ │ │ │ │ ├────┼────┼────┤ │ │ │ │91年8 月│高峰股份│ 2500元│ │ │ │ │8日 │有限公司│ │ │ │ │ │ │板橋分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8 月│都市生活│ 250元│ │ │ │ │7日 │百貨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板橋分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8 月│高峰股份│ 1483元│ │ │ │ │8日 │有限公司│ │ │ │ │ │ │板橋分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8 月│高峰股份│ 3776元│ │ │ │ │8日 │有限公司│ │ │ │ │ │ │板橋分公│ │ │ │ │ │ │司 │ │ ├─┼────┼────┼────┼────┼────┤ │17│00000000│富邦銀行│91年8 月│震旦行股│ 14249元│ │ │00000000│H○○ │9日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8 月│馥御食品│ 1200元│ │ │ │ │9日 │企業 │ │ ├─┼────┼────┼────┼────┼────┤ │18│00000000│富邦銀行│90年12月│惠康百貨│ 4940元│ │ │00000000│天○○ │6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0年12月│山姆服飾│ 13550元│ │ │ │ │4日 │店 │ │ ├─┼────┼────┼────┼────┼────┤ │19│00000000│台新銀行│91年3 月│永濱釣具│ 4600元│ │ │00000000│汪賢寧 │1日 │行 │ │ │ │ │ ├────┼────┼────┤ │ │ │ │91年3 月│生活工場│ 719元│ │ │ │ │2日 │智光門市│ │ │ │ │ ├────┼────┼────┤ │ │ │ │91年3 月│福華商行│ 27900元│ │ │ │ │2日 │ │ │ ├─┼────┼────┼────┼────┼────┤ │20│00000000│台新銀行│91年3 月│連日發商│ 31000元│ │ │00000000│壬○○ │14日 │行 │ │ ├─┼────┼────┼────┼────┼────┤ │21│00000000│台新銀行│91年3 月│台灣和高│ 4900元│ │ │00000000│o○○ │2日 │實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新店北新│ │ │ │ │ │ │路店 │ │ │ │ │ ├────┼────┼────┤ │ │ │ │91年3 月│橡木桶洋│ 3675元│ │ │ │ │2日 │酒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金品商行│ 7300元│ │ │ │ │2日 │ │ │ │ │ │ ├────┼────┼────┤ │ │ │ │91年3 月│萊萊藤具│ 2555元│ │ │ │ │3日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3 月│保視力眼│ 18000元│ │ │ │ │3日 │鏡公司 │ │ ├─┼────┼────┼────┼────┼────┤ │22│00000000│陽信銀行│91年1 月│柏帝洋煙│ 14770元│ │ │00000000│王水明 │20日 │酒 │ │ │ │ │ ├────┼────┼────┤ │ │ │ │91年1 月│柏帝洋煙│ 17240元│ │ │ │ │20日 │酒 │ │ │ │ │ ├────┼────┼────┤ │ │ │ │91年1 月│錢櫃板橋│ 1483元│ │ │ │ │21日 │ │ │ │ │ │ ├────┼────┼────┤ │ │ │ │91年1 月│環球眼鏡│ 2600元│ │ │ │ │21日 │ │ │ ├─┼────┼────┼────┼────┼────┤ │23│00000000│中華商銀│91年4 月│屈臣氏百│ 1349元│ │ │00000000│戌○○ │18日 │佳公司 │ │ ├─┼────┼────┼────┼────┼────┤ │24│00000000│中華商銀│91年4 月│屈臣氏百│ 500元│ │ │00000000│v○○ │17日 │佳公司 │ │ ├─┼────┼────┼────┼────┼────┤ │25│00000000│遠東銀行│91年1 月│龍山皮鞋│ 2900元│ │ │00000000│C○○ │24日 │店 │ │ │ │ │ ├────┼────┼────┤ │ │ │ │91年1 月│台灣國際│ 1120元│ │ │ │ │24日 │啡葉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6│00000000│遠東銀行│90年12月│黑橋牌食│ 750元│ │ │00000000│甲戊○ │6日 │品板橋店│ │ │ │ │ ├────┼────┼────┤ │ │ │ │90年12月│松吉餐廳│ 28000元│ │ │ │ │6日 │ │ │ │ │ │ ├────┼────┼────┤ │ │ │ │90年12月│香妮爾女│ 22800元│ │ │ │ │6日 │子三溫暖│ │ ├─┼────┼────┼────┼────┼────┤ │27│00000000│聯邦銀行│91年8 月│寶鏡眼鏡│ 2500元│ │ │00000000│n○○ │14日 │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欣欣加油│ 103元│ │ │ │ │14日 │站 │ │ │ │ │ ├────┼────┼────┤ │ │ │ │91年8 月│康福浪漫│ 20900元│ │ │ │ │14日 │ │ │ │ │ │ ├────┼────┼────┤ │ │ │ │91年8 月│華中橋加│ 900元│ │ │ │ │14日 │油站 │ │ ├─┼────┼────┼────┼────┼────┤ │28│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5 月│台灣艾康│ 6900元│ │ │00000000│銀行 │10 日 │股份有限│ │ │ │ │甲○○ │ │公司 │ │ │ │ │ ├────┼────┼────┤ │ │ │ │91年5 月│家福股份│ 9980元│ │ │ │ │14 日 │有限公司│ │ ├─┼────┼────┼────┼────┼────┤ │29│00000000│中國信託│90年12月│昭寶堂銀│ 11920元│ │ │00000000│銀行 │25日 │樓 │ │ │ │ │宋盈嬌 │ │ │ │ ├─┼────┼────┼────┼────┼────┤ │30│00000000│中國信託│90年12月│中國石油│ 20000元│ │ │00000000│銀行 │17日 │埔墘站 │ │ │ │ │甲己○ │ │ │ │ ├─┼────┼────┼────┼────┼────┤ │31│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1 月│會康百貨│ 2575元│ │ │00000000│銀行 │1 日 │股份有限│ │ │ │ │Z○○ │ │公司 │ │ │ │ │ ├────┼────┼────┤ │ │ │ │91年1 月│中國石油│ 20000元│ │ │ │ │1 日 │南港站 │ │ │ │ │ ├────┼────┼────┤ │ │ │ │91年1 月│屈臣氏百│ 2684元│ │ │ │ │1 日 │佳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1 月│屈臣氏百│ 900元│ │ │ │ │1 日 │佳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1 月│河誠文具│ 2528元│ │ │ │ │1 日 │行 │ │ ├─┼────┼────┼────┼────┼────┤ │32│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3 月│阿里小廚│ 2222元│ │ │00000000│銀行 │11日 │ │ │ │ │ │q○○ ├────┼────┼────┤ │ │ │ │91年3 月│旭志資訊│ 2050元│ │ │ │ │11日 │事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名品菸酒│ 5400元│ │ │ │ │11日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3 月│曉鴻電話│ 2600元│ │ │ │ │12日 │器材行 │ │ ├─┼────┼────┼────┼────┼────┤ │33│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3 月│馥御食品│ 3000元│ │ │00000000│銀行 │8日 │企業有限│ │ │ │ │甲辛○ │ │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拍翼國際│ 180元│ │ │ │ │8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連日發商│ 45000元│ │ │ │ │9日 │行 │ │ ├─┼────┼────┼────┼────┼────┤ │34│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3 月│橡木桶洋│ 10460元│ │ │00000000│銀行 │2日 │酒股份有│ │ │ │ │W○○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東和樂器│ 3200元│ │ │ │ │4日 │木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3 月│錢櫃企業│ 2234元│ │ │ │ │5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錢櫃企業│ 4442元│ │ │ │ │5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35│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2 月│亞曼都男│ 11000元│ │ │00000000│銀行 │20日 │飾精品 │ │ │ │ │b○○ │ │ │ │ ├─┼────┼────┼────┼────┼────┤ │36│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2 月│唐壺茗茶│ 1200元│ │ │00000000│銀行 │4日 │行 │ │ │ │ │蘇輝瑛 ├────┼────┼────┤ │ │ │ │91年2 月│富大菸酒│ 6900元│ │ │ │ │6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37│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2 月│金鐘國際│ 1080元│ │ │00000000│銀行 │8 日 │開發有限│ │ │ │ │巳○○ │ │公司 │ │ │ │ │ ├────┼────┼────┤ │ │ │ │91年2 月│家福股份│ 11388元│ │ │ │ │8 日 │有限公司│ │ ├─┼────┼────┼────┼────┼────┤ │38│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8 月│ │ 15100元│ │ │00000000│銀行 │14 日 │ │ │ │ │ │F○○ │ │ │ │ ├─┼────┼────┼────┼────┼────┤ │39│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7 月│振信茶葉│ 19200元│ │ │0000000 │銀行 │2日 │股份有限│ │ │ │ │V○○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萊爾富國│ 1700元│ │ │ │ │2日 │際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40│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7 月│何嘉仁書│ 940元│ │ │00000000│銀行 │5日 │店(永和│ │ │ │ │戊○○ │ │二) │ │ │ │ │ ├────┼────┼────┤ │ │ │ │91年7 月│書香園西│ 814元│ │ │ │ │5日 │餐廳 │ │ │ │ │ ├────┼────┼────┤ │ │ │ │91年7 月│震旦行股│ 7691元│ │ │ │ │5日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7 月│震旦行股│ 9200元│ │ │ │ │5日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7 月│大力水手│ 4820元│ │ │ │ │7日 │精品服飾│ │ │ │ │ ├────┼────┼────┤ │ │ │ │91年7 月│溫莎堡視│ 18030元│ │ │ │ │8日 │聽理容名│ │ │ │ │ │ │店 │ │ │ │ │ ├────┼────┼────┤ │ │ │ │91年7 月│寶島光學│ 5500元│ │ │ │ │9日 │科技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7 月│生活工場│ 1879元│ │ │ │ │9日 │土城門市│ │ │ │ │ │ │部 │ │ │ │ │ ├────┼────┼────┤ │ │ │ │91年7 月│湯布院 │ 6204元│ │ │ │ │9日 │ │ │ │ │ │ ├────┼────┼────┤ │ │ │ │91年7 月│京都商務│ 6395元│ │ │ │ │9日 │旅館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7 月│遠足文化│ 800元│ │ │ │ │10日 │企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41│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7 月│中國石油│ 500元│ │ │00000000│銀行 │21日 │忠孝東路│ │ │ │ │w○○ │ │站 │ │ │ │ │ ├────┼────┼────┤ │ │ │ │91年7 月│永錡加油│ 800元│ │ │ │ │23日 │站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惠康百貨│ 863元│ │ │ │ │23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匯豐加油│ 280元│ │ │ │ │23日 │站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7 月│台亞石油│ 260元│ │ │ │ │24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家福加油│ 250元│ │ │ │ │24日 │站企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惠康百貨│ 858元│ │ │ │ │24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永錡加油│ 260元│ │ │ │ │25日 │站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統一大飯│ 528元│ │ │ │ │25日 │店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惠康百貨│ 763元│ │ │ │ │25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中國石油│ 250元│ │ │ │ │26日 │中崙站 │ │ │ │ │ ├────┼────┼────┤ │ │ │ │91年7 月│中國石油│ 250元│ │ │ │ │26日 │中崙站 │ │ │ │ │ ├────┼────┼────┤ │ │ │ │91年7 月│松青超市│ 1779元│ │ │ │ │26日 │合江分店│ │ │ │ │ ├────┼────┼────┤ │ │ │ │91年7 月│惠康百貨│ 1189元│ │ │ │ │26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惠康百貨│ 1588元│ │ │ │ │26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惠康百貨│ 1427元│ │ │ │ │27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華中橋加│ 250元│ │ │ │ │27日 │油站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7 月│華中橋加│ 275元│ │ │ │ │27日 │油站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7 月│惠康百貨│ 1504元│ │ │ │ │28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7 月│惠康百貨│ 1391元│ │ │ │ │31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惠康百貨│ 1504元│ │ │ │ │2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惠康百貨│ 2057元│ │ │ │ │2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台亞石油│ 250元│ │ │ │ │3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香港商捷│ 499元│ │ │ │ │3日 │時海外貿│ │ │ │ │ │ │易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8 月│惠康百貨│ 1185元│ │ │ │ │3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惠康百貨│ 1451元│ │ │ │ │3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不詳 │ 1501元│ │ │ │ │4日 │ │ │ │ │ │ ├────┼────┼────┤ │ │ │ │91年8 月│遠新工業│ 5300元│ │ │ │ │4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8 月│中國石油│ 230元│ │ │ │ │4日 │木柵站 │ │ │ │ │ ├────┼────┼────┤ │ │ │ │91年8 月│中國石油│ 250元│ │ │ │ │4日 │木柵站 │ │ │ │ │ ├────┼────┼────┤ │ │ │ │91年8 月│華城加油│ 250元│ │ │ │ │5日 │站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8 月│華城加油│ 250元│ │ │ │ │5日 │站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8 月│家福股份│ 59492元│ │ │ │ │8日 │有限公司│ │ │ │ │ │ │-桃園中│ │ ├─┼────┼────┼────┼────┼────┤ │42│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6 月│高玉堂文│ 1397元│ │ │00000000│銀行 │26日 │具批發廣│ │ │ │ │丁○○ │ │場 │ │ │ │ │ ├────┼────┼────┤ │ │ │ │91年6 月│高峰股份│ 3330元│ │ │ │ │26日 │有限公司│ │ │ │ │ │ │板橋分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6 月│食話食說│ 864元│ │ │ │ │27日 │餐廳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6 月│資生堂 │ 5100元│ │ │ │ │28日 │ │ │ ├─┼────┼────┼────┼────┼────┤ │43│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6 月│889 電視│ 13000元│ │ │00000000│銀行 │28日 │購物頻道│ │ │ │ │林振福 ├────┼────┼────┤ │ │ │ │91年6 月│中國石油│ 98元│ │ │ │ │28日 │中崙站 │ │ │ │ │ ├────┼────┼────┤ │ │ │ │91年6 月│金大亨美│ 6090元│ │ │ │ │28日 │容精品名│ │ │ │ │ │ │店 │ │ │ │ │ ├────┼────┼────┤ │ │ │ │91年6 月│吸引力綜│ 4374元│ │ │ │ │28日 │合百貨股│ │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44│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7 月│奇品牛排│ 2035元│ │ │00000000│銀行 │29日 │館 │ │ │ │ │U○○ ├────┼────┼────┤ │ │ │ │91年7 月│日新男飾│ 4700元│ │ │ │ │29日 │百貨 │ │ │ │ │ ├────┼────┼────┤ │ │ │ │91年7 月│震旦行股│ 14500元│ │ │ │ │30日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91年7 月│圓滿有限│ 790元│ │ │ │ │30日 │公司 │ │ ├─┼────┼────┼────┼────┼────┤ │45│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3 月│書田文化│ 590元│ │ │00000000│銀行 │3日 │廣場南京│ │ │ │ │x○○ │ │店 │ │ │ │ │ ├────┼────┼────┤ │ │ │ │91年3 月│福臨門餐│ 5904元│ │ │ │ │3日 │廳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3 月│橡木桶洋│ 12884元│ │ │ │ │4日 │酒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46│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2 月│小紅屋百│ 1650元│ │ │00000000│銀行 │12日 │貨 │ │ │ │ │子○○ ├────┼────┼────┤ │ │ │ │91年2 月│橡木桶洋│ 21221元│ │ │ │ │13日 │酒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2 月│臺灣國際│ 816元│ │ │ │ │14日 │啡葉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1年2 月│橡木桶洋│ 5260元│ │ │ │ │14日 │酒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47│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4 月│中國石油│ 750元│ │ │00000000│銀行 │13 日 │新莊大滿│ │ │ │ │丑○○ │ │橋站 │ │ │ │ │ ├────┼────┼────┤ │ │ │ │91年4 月│高登企業│ 5000元│ │ │ │ │13 日 │社 │ │ │ │ │ ├────┼────┼────┤ │ │ │ │91年4 月│華曜旅行│ 36000元│ │ │ │ │13 日 │社有限公│ │ │ │ │ │ │司 │ │ ├─┼────┼────┼────┼────┼────┤ │48│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2 月│NOKIA 行│ 15040元│ │ │00000000│銀行 │16日 │動電話館│ │ │ │ │宙○○ ├────┼────┼────┤ │ │ │ │91年2 月│長榮加油│ 60元│ │ │ │ │19日 │站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91年2 月│盈瑩珠寶│ 4900元│ │ │ │ │19日 │銀樓 │ │ │ │ │ ├────┼────┼────┤ │ │ │ │91年2 月│惠康百貨│ 550元│ │ │ │ │20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2 月│雙和旅行│ 51000元│ │ │ │ │21日 │社有限公│ │ │ │ │ │ │司-台 │ │ ├─┼────┼────┼────┼────┼────┤ │49│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7 月│比利小雞│ 896元│ │ │00000000│銀行 │10 日 │蛋糕專賣│ │ │ │ │p○○ │ │店 │ │ │ │ │ ├────┼────┼────┤ │ │ │ │91年7 月│寶島眼鏡│ 5600元│ │ │ │ │10 日 │-板橋南│ │ │ │ │ │ │門街 │ │ ├─┼────┼────┼────┼────┼────┤ │50│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5 月│中友百貨│ 2980元│ │ │00000000│銀行 │18 日 │股份有限│ │ │ │ │s○○ │ │公司 │ │ │ │ │ ├────┼────┼────┤ │ │ │ │91年5 月│中友百貨│ 15800元│ │ │ │ │18 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5 月│中友百貨│ 17800元│ │ │ │ │18 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51│00000000│中國信託│91年5 月│TIGER │ 15500元│ │ │00000000│銀行 │18 日 │CITY │ │ │ │ │s○○ ├────┼────┼────┤ │ │ │ │91年5 月│中友百貨│ 17928元│ │ │ │ │18 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 │ │91年5 月│中友百貨│ 48918元│ │ │ │ │18 日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附表五: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 │ 1│偽造信用卡 │二百八十三張 │ ├──┼─────────────┼─────────┤ │ 2│筆記型電腦 │一台 │ ├──┼─────────────┼─────────┤ │ 3│錄碼機 │一台 │ ├──┼─────────────┼─────────┤ │ 4│刷卡機 │一台 │ ├──┼─────────────┼─────────┤ │ 5│打凸字機 │一台 │ ├──┼─────────────┼─────────┤ │ 6│壓卡機 │一台 │ └──┴─────────────┴─────────┘ 附表六: ┌──┬────┬────┬───┬─────────┐ │編號│卡 號│發卡銀行│持卡人│備 註│ ├──┼────┼────┼───┼─────────┤ │ 1│00000000│中國信託│L○○│已由L○○領回 │ │ │00000000│銀行 │ │ │ ├──┼────┼────┼───┼─────────┤ │ 2│00000000│中國信託│L○○│已由L○○領回 │ │ │00000000│銀行 │ │起訴書誤認係偽造之│ │ │ │ │ │信用卡而列為其附表│ │ │ │ │ │之編號13 │ ├──┼────┼────┼───┼─────────┤ │ 3│00000000│台新銀行│L○○│已由L○○領回 │ │ │00000000│ │ │ │ ├──┼────┼────┼───┼─────────┤ │ 4│00000000│慶豐銀行│L○○│已由L○○領回 │ │ │00000000│ │ │起訴書誤認係偽造之│ │ │ │ │ │信用卡而列為其附表│ │ │ │ │ │之編號73 │ ├──┼────┼────┼───┼─────────┤ │ 5│00000000│聯邦銀行│L○○│已由L○○領回 │ │ │00000000│ │ │ │ ├──┼────┼────┼───┼─────────┤ │ 6│00000000│聯邦銀行│L○○│已由L○○領回 │ │ │00000000│ │ │ │ ├──┼────┼────┼───┼─────────┤ │ 7│00000000│上海匯豐│L○○│已由L○○領回 │ │ │00000000│銀行 │ │ │ ├──┼────┼────┼───┼─────────┤ │ 8│00000000│花旗銀行│L○○│已由m○○領回 │ │ │00000000│ │ │ │ ├──┼────┼────┼───┼─────────┤ │ 9│00000000│世華銀行│m○○│已由m○○領回 │ │ │00000000│ │ │ │ ├──┼────┼────┼───┼─────────┤ │ 10│00000000│世華銀行│m○○│已由m○○領回 │ │ │00000000│ │ │ │ ├──┼────┼────┼───┼─────────┤ │ 11│00000000│富邦銀行│m○○│已由m○○領回 │ │ │00000000│ │ │ │ ├──┼────┼────┼───┼─────────┤ │ 12│00000000│誠泰銀行│m○○│已由m○○領回 │ │ │00000000│ │ │起訴書誤認係偽造之│ │ │ │ │ │信用卡而列為其附表│ │ │ │ │ │之編號68 │ ├──┼────┼────┼───┼─────────┤ │ 13│00000000│遠東銀行│m○○│已由m○○領回 │ │ │00000000│ │ │ │ ├──┼────┼────┼───┼─────────┤ │ 14│00000000│中華銀行│甲丁○│已由甲丁○領回 │ │ │00000000│ │ │起訴書誤認係偽造之│ │ │ │ │ │信用卡而列為其附表│ │ │ │ │ │編號21 │ ├──┼────┼────┼───┼─────────┤ │ 15│00000000│花旗銀行│f○○│已由f○○領回 │ │ │00000000│ │ │ │ ├──┼────┼────┼───┼─────────┤ │ 16│00000000│慶豐銀行│N○○│扣案信用卡編號48 │ │ │00000000│ │ │起訴書誤認係偽造之│ │ │ │ │ │信用卡而列為其附表│ │ │ │ │ │編號72 │ ├──┼────┼────┼───┼─────────┤ │ 17│00000000│玉山銀行│N○○│扣案信用卡編號55 │ │ │00000000│ │ │起訴書誤認係偽造之│ │ │ │ │ │信用卡而列為其附表│ │ │ │ │ │編號75 │ ├──┼────┼────┼───┼─────────┤ │ 18│00000000│玉山銀行│N○○│扣案信用卡編號57 │ │ │00000000│ │ │ │ ├──┼────┼────┼───┼─────────┤ │ 19│00000000│萬泰銀行│葉倍盛│扣案信用卡編號29 │ │ │00000000│ │ │起訴書誤認係偽造之│ │ │ │ │ │信用卡而列為其附表│ │ │ │ │ │編號54 │ ├──┼────┼────┼───┼─────────┤ │ 20│00000000│遠東銀行│林家如│扣案信用卡編號71 │ │ │00000000│ │(嗣改│起訴書誤認係偽造之│ │ │ │ │名為林│信用卡而列為其附表│ │ │ │ │帟均)│編號67 │ └──┴────┴────┴───┴─────────┘ 附表七: ┌─┬────┬────┬────┬────┬────┐ │編│簽帳時間│特約商店│簽帳金額│偽造之署│備 註│ │號│ │名 稱│(新臺幣)│押 │ │ ├─┼────┼────┼────┼────┼────┤ │ 1│91年10月│欣罡模型│ 11639元│偽造「張│臺北縣板│ │ │20日16時│玩具店 │ │順發」之│橋市府中│ │ │53分 │ │ │署名2 枚│路38號 │ ├─┼────┼────┼────┼────┼────┤ │ 2│91年10月│鴻翔精品│ 11000元│偽造「張│板橋市南│ │ │20日17時│男飾店 │ │順發」之│雅南路一│ │ │14分 │ │ │署名2 枚│段38 之1│ │ │ │ │ │ │號1樓 │ ├─┼────┼────┼────┼────┼────┤ │ 3│91年10月│屈臣氏-│ 1722元│偽造「張│板橋市文│ │ │21日0 時│板橋文化│ │順發」之│化路一段│ │ │1 分 │店 │ │署名2 枚│280 號 │ ├─┼────┼────┼────┼────┼────┤ │ 4│91年10月│萊爾富-│ 1805元│偽造「張│板橋市文│ │ │21日0 時│板橋文化│ │順發」之│化路二段│ │ │10分 │店 │ │署名2 枚│78號 │ ├─┼────┼────┼────┼────┼────┤ │ 5│91年10月│屈臣氏-│ 464元│偽造「張│板橋市文│ │ │21日4 時│板橋文化│ │順發」之│化路一段│ │ │1 分 │店 │ │署名2 枚│280 號 │ ├─┼────┼────┼────┼────┼────┤ │ 6│91年10月│萊爾富-│ 2745元│偽造「張│板橋市文│ │ │21日4 時│板橋文化│ │順發」之│化路二段│ │ │23分 │店 │ │署名2 枚│78號 │ ├─┼────┼────┼────┼────┼────┤ │ 7│91年10月│惠康百貨│ 3310元│偽造「張│板橋市公│ │ │21日7 時│ │ │順發」之│館街50-5│ │ │26分 │ │ │署名2 枚│6 號1 樓│ ├─┼────┼────┼────┼────┼────┤ │ 8│91年10月│全日青超│ 1051元│偽造「張│板橋市新│ │ │21日7 時│市 │ │順發」之│海路93號│ │ │51分 │ │ │署名2 枚│ │ ├─┼────┼────┼────┼────┼────┤ │ 9│91年10月│松青超市│ 1600元│偽造「張│板橋市中│ │ │21日8 時│ │ │順發」之│正路302 │ │ │5 分 │ │ │署名2 枚│號 │ └─┴────┴────┴────┴────┴────┘ 附表八: ┌─┬────┬────┬────┬────┬────┐ │編│卡 號│發卡銀行│簽帳時間│特約商店│簽帳金額│ │號│ │卡號真正│ │名 稱│(新臺幣)│ │ │ │持卡人 │ │ │ │ ├─┼────┼────┼────┼────┼────┤ │ 1│00000000│荷蘭銀行│91年6 月│北泰運動│ 7860元│ │ │00000000│陳初惠 │23日晚上│廣場(臺│係冒用「│ │ │ │ │11時0 分│北縣永和│林俊佑」│ │ │ │ │ │市○○路│名義刷卡│ │ │ │ │ │一段184 │消費一次│ │ │ │ │ │號) │,簽帳單│ │ │ │ │ │ │影本見臺│ │ │ │ │ │ │灣板橋地│ │ │ │ │ │ │方法院檢│ │ │ │ │ │ │察署91年│ │ │ │ │ │ │度偵字第│ │ │ │ │ │ │11530 號│ │ │ │ │ │ │卷第21頁│ └─┴────┴────┴────┴────┴────┘ 附表九: ┌──┬───────────────────────┐ │編號│ 名 稱 │ ├──┼───────────────────────┤ │ 1│變造之林俊佑汽車駕駛執照上之照片一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