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原 告 金輝銀樓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戊 ○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9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關於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認定不易,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