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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告
甲○○
原告
金輝銀樓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丙○○

      戊 ○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9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關於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認定不易,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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