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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筱珮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訴人即被告
丙○○配偶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丁○○配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金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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