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財產所有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啟明
本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 號被告章民強等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偵字第4021號、第12562 號、第12564 號):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自民國89年8 月間起,陸續多次於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建設公司)資金出現缺口時,由該公司財務人員擬具簽呈,交由當時太平洋建設公司總經理兼任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百貨公司)公司常務董事之章啟明批核後,由太平洋建設公司簽發與所借款項同額之支票予太平洋百貨公司,太平洋百貨公司再將款項匯入太平洋建設公司帳戶內,總計自89年8 月29日起至91年6 月27日止,太平洋建設公司向太平洋百貨公司借款達新台幣(下同)26億8,678 萬858 元,被告章民強、張啟光、章啟明等共同意圖為太平洋建設公司之不法利益,且違背太平洋百貨公司之利益,未曾簽署任何借貸契約、亦無任何利息計算、清償時限之約定,而違背太平洋百貨公司任務之行為,使太平洋百貨公司蒙受鉅額利息損失。又本件併辦意旨略以(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偵字第6675號):被告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章啟明等人共同基於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法犯意,偽以買賣名義,將太平洋建設公司持有之太平洋百貨公司股權等資產作價120 億,出售給太平洋百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惟實際乃以債權債務相抵原則,抵付太平洋建設公司等所積欠太平洋百貨公司之債務;另被告章民強、章啟明等明知太平洋建設公司買入太平洋中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款40億元中,包括充抵太平洋建設公司借款10億6,100 萬元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12億900 萬元,竟共同基於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未收取前開借款7,834 萬921 元,致太平洋百貨公司股東權益受鉅額損失等語。查太平洋建設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為本件被告章啟明,並與同案被告章民強、章啟光等人有密切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倘太平洋建設公司因被告章民強等人之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代價取得上開財產,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其上開財產及其孳息可能被沒收,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99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 號案件被告章民強、章啟明、章啟光部分已訂於105 年8 月26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