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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博志劉興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告
達利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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