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 原告
- 乙○○原名陳田村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君律師(法扶)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