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王煥美
- 被告
- 黃名世
上列被告,因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4號
上列被告,因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