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名世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名世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名世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2月1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4月30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