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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中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法院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1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 億元,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 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以100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4 年8 月,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290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2 年10月23日確定;②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98年度訴字第442 號及99年度訴字第1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60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2 年,該判決於103 年8 月11日確定;③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2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該判決於103 年9 月23日確定,上開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2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1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9 月2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2 月1 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㈢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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