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許育瑞、東方電器有限公司、陳益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原 告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隆 訴訟代理人 陳平洋 陳美華 被 告 王麗華 2樓 劉金偉 張生書 樓 被 告 鍀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熊雄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1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