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有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且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乙○○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0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維持第一審被告無罪之判決,並於99年10月7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宗可查。揆諸首揭說明,本案刑事訴訟既已確定而未提起上訴,其附帶民事訴訟亦不得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自屬不合法,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2項、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