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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洪光燦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有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且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乙○○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更㈠字第60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維持第一審被告無罪之判決,並於99年10月7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宗可查。揆諸首揭說明,本案刑事訴訟既已確定而未提起上訴,其附帶民事訴訟亦不得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自屬不合法,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2項、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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