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上訴人 辜仲瑩 被上訴人 吳春臺 被上訴人 劉紹樑 被上訴人 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附民字 第1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辜仲瑩、吳春臺、劉紹樑、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案 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