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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溫耀源施俊堯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上訴人
辜仲瑩
被上訴人
吳春臺
被上訴人
劉紹樑
被上訴人
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辜仲瑩、吳春臺、劉紹樑、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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