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繳納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林陳松、賴惠慈、鄭威莉
- 當事人陳蘭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16號上訴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陳蘭馨 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繳納股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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