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㈡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㈡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雨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君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
- 被上訴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正
- 訴訟代理人
- 李佩昌律師
阮皇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陳明,追加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為何,如僅含違約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與已經前審駁回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同一;被上訴人應陳報何時收受上訴人一百年十月十四日「民事訴之聲明追加狀」繕本,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