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㈡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㈡字第18號

上訴人
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周君達律師
被上訴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
被上訴人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阮皇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具狀陳明,追加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為何,如僅含違約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與已經前審駁回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同一;被上訴人應陳報何時收受上訴人一百年十月十四日「民事訴之聲明追加狀」繕本,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