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曹傑
- 上訴人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傅聖
- 被上訴人戴修燕、莫千逸(原名:莫與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28號上 訴 人 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 傑 上 訴 人 傅 聖 被 上訴 人 戴修燕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律師 參 加 人 莫千逸(原名莫與方) 兼 訴訟代理人 張育齊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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