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60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609號
- 上訴人
- 昭丞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正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水
- 被上訴人
- 正楊機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茂隆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金水為上訴人昭丞企業有限公司(原名正歆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返還車輛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判決在案,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2年1月18日即本件裁判前變更為楊金水,有上訴人提出之經濟部102年1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楊金水承受訴訟,自應准許。另正歆企業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昭丞企業有限公司,亦有同上經濟部函可憑,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