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8號
- 上訴人
- 莊東陽汽車修護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追加被告
- 莊訓基
- 上訴人
- 莊育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張月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淑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添進律師
- 追加原告 弄9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1年2月3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訴外人莊德和自何時起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權
狀由何人持有?原因為何?
二、莊訓基與莊基順出資購買系爭土地之證據為何?有無買賣契
約?資金來源與流向為何?
三、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於何時興建?莊德和為何容忍莊東陽汽車
修護廠有限公司、莊訓基、莊育明長期占有使用系爭土地?
莊德和有無收取使用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