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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三源梁玉芬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8號

上訴人
莊東陽汽車修護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追加被告
莊訓基
上訴人
莊育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張月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淑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追加原告 弄9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1年2月3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訴外人莊德和自何時起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權
    狀由何人持有?原因為何?
二、莊訓基與莊基順出資購買系爭土地之證據為何?有無買賣契
    約?資金來源與流向為何?
三、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於何時興建?莊德和為何容忍莊東陽汽車
    修護廠有限公司、莊訓基、莊育明長期占有使用系爭土地?
    莊德和有無收取使用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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