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張月珠
范淑雲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經
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東陽汽車修護廠有限公司、莊訓基、莊
育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上字第78號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303萬5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6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