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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耀彩黃嘉烈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926號

上訴人
陳立勳
被上訴人
黃敏俊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周勇男
被上訴人
國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1年6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2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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