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張蘭、林曉芳、陳麗玲
- 上訴人胡孝淞即上群汽車商行法人
- 被上訴人曹昌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2號上 訴 人 胡孝淞即上群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上訴人 曹昌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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