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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聖惠呂淑玲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上訴人
汪順德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訴人
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賢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關於上訴人汪順德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發送捷運報津貼請求金額暨業外三節貢獻獎金金額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續行爭點整理及調查,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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