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劉志誠
- 即被上訴人
- 黃建執
- 即被上訴人
- 胡憲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義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淑柑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佑律師
- 巷16弄2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 8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陳明98年10月份薪資何時發放。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