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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字第5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魏麗娟黃明發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57號

上訴人
沈啓紳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澄律師
被上訴人
兆山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新弘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楊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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