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再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再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陳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黃育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復律師
- 再審被告
-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楊勝斐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再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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