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何晉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赫普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由本院100年度勞上字第86號事件審理中),自民國99年8月起至100年3月止均無收入,且每月需繳納家中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17,891元、就學貸款、保險費及維持家中生計,實已無資力可繳納本件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國泰人壽房屋擔保借款繳息證明、高雄銀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銀行存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收據、人壽保險要保書為證(見本院卷3至18頁),並經本院查詢聲請人於98年度所得為498,133元、99年度所得為568,05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21至24頁),則聲請人於98、99年度平均每月收入僅有41,511元、47,338元,於支付上開房屋貸款、保險費、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後,確實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