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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聖惠謝碧莉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請人
何晉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赫普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由本院100年度勞上字第86號事件審理中),自民國99年8月起至100年3月止均無收入,且每月需繳納家中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17,891元、就學貸款、保險費及維持家中生計,實已無資力可繳納本件訴訟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國泰人壽房屋擔保借款繳息證明、高雄銀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銀行存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收據、人壽保險要保書為證(見本院卷3至18頁),並經本院查詢聲請人於98年度所得為498,133元、99年度所得為568,05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21至24頁),則聲請人於98、99年度平均每月收入僅有41,511元、47,338元,於支付上開房屋貸款、保險費、維持基本生活開銷後,確實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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